患者投诉地点和电话公示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7-09-10 22:14:32 【

为了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投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我院投诉电话、地址、信箱公布如下,接受院内、外各种投诉工作。

一、投诉地点和投诉电话

投诉管理部门:医患沟通办公室

投诉地点:南办公楼五楼509室医患沟通办公室

投诉电话:0543-3256001

投诉邮箱:byfy3256001@126.com

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夏季:8:00—12:00      14:00—17:30

冬季:8:00—12:00      13:30—17:00

其余时段来电将自动转接至医院总值班室,投诉电话,由总值班人员负责接听 

二、患者投诉接待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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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根据滨州市《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联合通告(滨综治办【2012】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私自赔偿,其所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应依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进行赔偿。”因此,医患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一)调解途径

患方向医院投诉、滨州市医患协调委员会(地点:黄河十一路渤海九路西北角为民社区三楼,咨询电话:8198859)调解协议解决

(二)行政途径

患方向滨城区卫健委(地点:滨城区黄河十六路创业大厦,咨询电话:3336379)申请医学鉴定,滨州市医患协调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调解协议解决

(三)诉讼途径

患方向滨城区人民法院(地点: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六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起诉和司法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或法庭调解维护患方的权益

 


医疗纠纷维权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朋友:

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患方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滨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处理医疗争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纠纷的法定处理途径

(一)协商:医患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上自行协商解决;

(二)调解: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三)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是争议处理过程中查明事实所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和手段,为上述途径解决双方争议提供参考依据。

二、如何进行协商

医患双方(医方的协商主体为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医院的代理部门通常是投诉办或医务科;患方协商的主体包括患者本人、死者法定继承人、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需符合法律法规)。患方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三、如何申请调解

       根据《滨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的规定,医患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部门负责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医调委进行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市医调委咨询电话:8198859。

四、如何进行诉讼

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如何申请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六、如何复印或封存病历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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