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央纪委官媒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十五个重要问题的解答
2020-04-13 11:21: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670

问题

01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可否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



答:首先需要明确,可否给予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的具体身份,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可以依法作出。


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对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出台前,依照现行规定,暂不适用政务处分。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

   

(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比如,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政协副主席等在监察法实施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在监察法施行后已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钟纪晟)



问题

02


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

(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钟纪晟)


问题

03


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应该怎么办?



答:(1)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并案调查,待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在留置期限届满前难以查清的,可以将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待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法院一审宣判前发现处分决定前的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

   

(4)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另行调查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钟纪晟)



问题

04


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错,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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