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保姆、侄子、儿子齐上阵,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破除?
2020-07-21 10:56:4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35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的司机乔立志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侄子陈曦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之子孟根达来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近年来,不少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走入公众视野。“利用影响力受贿”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内容之一。那么,影响力缘何而来?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应该怎样约束拥有影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


  跟随领导19年,司机受贿数百万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乔立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19年底,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乔立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乔立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乔立志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公布后,一度备受舆论关注。


  今年55岁的乔立志出生在山西省太谷县(现为晋中市太谷区),案发前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副部长。说起乔立志,不得不提到另一个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茂才。


  1992年至2011年,张茂才历任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在此期间,乔立志一直担任张茂才的司机。2012年1月,张茂才当选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张茂才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1月退休。


  2019年3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张茂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多天后,3月29日,乔立志因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监委留置。


  2019年6月,张茂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张茂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20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茂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茂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乔立志正是利用其为张茂才长期驾车服务的关系,在2009年至2016年间,通过向时任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李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利益关系人付某承揽兰花集团下属单位开发的部分项目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付某均采取了陪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工程价共计约3.6亿元。


  根据与付某的约定,乔立志帮助其中标后,付某支付乔立志中标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8年间,乔立志在个人建房、购房、装修房等事项中,先后收受付某好处费共计375.8308万元。乔立志刚开始利用张茂才的影响力受贿时,张茂才已担任晋城市委书记。


  法院认为,乔立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与张茂才存在密切关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


  不仅仅是乔立志案,近年来,不少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走入公众视野。那么,何谓利用影响力受贿?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查办该类案件时又存在哪些难点?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弘宁向记者介绍,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该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上述行为。


  “什么样的人以及这些人的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是问题的关键。”王弘宁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是因其主体以及客观行为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受贿行为。”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曦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三新关系密切的人,通过陈三新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陈三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审计、资质审批等事项上为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潘某、金泽小额贷款公司筹委会等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3491.6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特征是利用他人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在查处这类犯罪案件中,重点需要查清职务影响力的主体。因此,查办案件时首先要查清行为人利用的是谁的影响力。”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林朝晖说。


  在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陈曦利用的正是他的叔叔陈三新的影响力。陈三新曾先后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等职。2018年8月,陈三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12月,陈三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于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王弘宁认为,从行为内部构造角度讲,该罪行为人利用的实际上有“两个影响力”。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自身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另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属于权力性影响力,只有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才具有这一影响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郦森迪认为:“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保姆、司机等身边人,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定权力,但因为影响力的存在,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也是权力变质。”


  “这类家里人、身边人身份较为特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风不正、管理不当,很容易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谈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危害,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林秋敏这样告诉记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实践中,此罪在适用时面临诸多困境。”厦门市海沧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翁毅平认为,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还存在着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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